第2种观点: 刑事案件到会按以下方式处理:1、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人民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要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均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审查决定;对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减刑、假释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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