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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匹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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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监察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主要指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大于政纪处分。国家监察改革之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主要有:1.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3.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2.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党纪轻处分不必然搭配政务轻处分3.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需同时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而且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现实中,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是两种不同的处分种类,二者可匹配适用,且二者的匹配适用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的焦点问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 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撤职、开除属于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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