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2.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党纪轻处分不必然搭配政务轻处分3.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需同时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而且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现实中,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是两种不同的处分种类,二者可匹配适用,且二者的匹配适用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的焦点问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 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撤职、开除属于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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