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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可以在部门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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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被执行人是部门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一是首先查找义务人难。找不到人就无法执行,这种现象更多是中国现象,西方国家一般不存在这种现象。西方国家“物”随人走,而中国人口流动性太大。二是部门配合度低。需执行时,各个部门配合度低,分工不明确、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诚信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法治发达国家有着明确、完善的公民诚信系统建设,与人身结合密切,高度重视个人诚信。我国在诚信建设方面不充分、全面,不守诚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诚信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四是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公共部门精细分工,执行不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关乎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有些地方,由于利益瓜葛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行政力量干涉插手执行。五是国家对的执行重视不够,执行方面的投入也不够,使得执行手段不能跟上。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能力素质方面跟不上新形势的要求执行力量短缺,实际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从数据来看,2007年至2016年,新收案件从206万件到529万件,增长幅度超过150%,但是执行干警的数量仅增加了13%。六是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够,大量资金往来缺乏监控。社会上有大额现金交易,这样就使得义务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七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执行难。由于历史原因,积压了许多历史遗留案件,这些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自己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话是不会通知用人单位的,但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全国联网的,公司领导上网可以直接查询到,到时候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能在审核上会遇到困难,被刷下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将被贴上一个“失信老赖”的标签。显然,若用人单位在招录用职工时,将诚信条件作为录取条件之一的,那“失信老赖”就明显属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劳动者。这点对于任何劳动者而言,都是一种约束和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此若作为大额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来说,很有可能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从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再具备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此若作为大额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来说,很有可能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从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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