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五)其他需要查核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二是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三是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四是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法律依据:《中国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14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审查对象为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4、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7年、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财产清查制度,是指通过对现有的资金总额和实际资产以及来往账款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际存在的数量,查清楚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一致的统计方法。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清查指导意见》 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一)货币资金(二)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三)债权债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按其清查对象可分为:实地盘点和财产清查。按其清查范围分类,可分为清查和局部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按其清查对象可分为:实地盘点和财产清查。按其清查范围分类,可分为清查和局部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审查对象为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4、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7年、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五)其他需要查核的。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第1种观点: 比对复查工作是指在普查登记期间,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依据。通过对普查登记数据内部、普查登记数据与其他行政记录之间进行一致性和完整性检验,查找人口错登、漏登问题,组织普查员开展查疑补漏、核实登记等一系列工作。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中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法律依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按照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和地方各级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2、拟列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3、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4、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5、其他需要查核的。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二是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三是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四是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法律依据:《中国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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