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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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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2、拟列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3、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4、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5、其他需要查核的。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五)其他需要查核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二是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三是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四是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法律依据:《中国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14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点审查对象为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4、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7年、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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