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分家折产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五)证人姓名;(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家析产协议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撤销和变更。分家析产协议在财产共有的家庭成员签订之后即已生效,涉及财产已由家庭共有财产分配为个人所有。分家析产协议生效后,处分财产的行为完成,当事人不能反悔,也不能撤销和变更,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主要是要列举参与农村房屋析产的各位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产权人的关系等信息。2、家庭情况及房产介绍家庭与房产情况主要是要在合同中写清楚,进行房屋析产的主要原因,以及家中具体在那个位置有什么类型的房屋,是自建房还是商品房,具体有几层,对哪些进行析产。3、具体某处房产的析产安排如果家中参与析产的兄弟子女多,要具体写明每一个人得到的房屋析产的哪一部分,具体如何分配。4、个利的明确个利的明确是指自家的房产或者地产分配给某位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后,其他人不得干涉等等的说明。5、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一般出现在农村房屋析产的末尾,如:本协议一式几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6、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最后,当事人及见证人签署名字并署上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家析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证人姓名;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分家析产时应注意的事项: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第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第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第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所有人姓名;第五、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切合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情况。此外还要对出现纠纷后的解决,诉讼费用的承担,约定由哪个对双方争议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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