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利: 1、行政处罚权,对于行使轻微危害行为的人,机关对其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权利; 2、侦查、拘留、逮捕等权利,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法律客观:《反间谍法》第十二条 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情形的,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的情形消除后,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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