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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故意踩伤自己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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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受伤的工人已上班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包括施工单位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2)工人受伤但上班尚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每个月的实法工资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3)工人受伤但上班没满1个月的,按合同标明的每个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还没约定好或者还在试用期内的工人是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受伤了的工人因为家庭或者日常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同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识别,受伤工人已经需要用到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人体的医疗器械(辅助工具),而工人支付的费用工作单位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于受伤情况较严重的或者不能到施工地出勤工作的,施工单位是应该与工人继续保留着劳动关系的,再由工作单位按照每个月都加上工人受伤的伤残津贴,并且工作单位应该也要按照规定为受伤工人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如果受伤的伤残津贴是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所固定好的标准应该让工作单位再补上差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要弄清楚用工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其次,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再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地干活脚受伤,工地应该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地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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