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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纠纷有哪些分类

来源:保捱科技网
第1种观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如下:1、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2、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3、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4、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5、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6、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登记程序: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2、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4、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综上所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2种观点: 一、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什么登记机构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特定机构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具体如下:(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及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入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受理的条件有:第一,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第二,异议登记不当。第三,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第四,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故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就存在两种不司的情况。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I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不动产登记纠纷之后,首先要找到干不动产是属于自己的相关证据,然后可以向提起诉讼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该不动产的最终所有权,确定好最终所有权之后即可进行登记,然后要求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士进行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会根据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已通过不动产登记的,一般会把不动产登记本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没有通过不动产登记的,通常会把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3种观点: 不动产权纠纷涉及多个类型,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森林、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等。抵押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但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得抵押。买房没有土地证需进行发证登记,确保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致,从而保护合法权益。法律分析不动产权纠纷包括以下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纠纷、森林、林木所有权纠纷、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地役权纠纷、抵押权纠纷,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纠纷。一、哪些财产可作为借款抵押物一、抵押财产范围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买房子没有土地证怎么办房子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当事人就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结语不动产权纠纷涉及多个类型,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抵押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但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非营利法人设施等不能作为抵押物。对于买房子没有土地证的情况,确保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一致,并进行发证登记,以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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