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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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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一、具体做法: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依法起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相关阅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是否有效呢?(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各项标准执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是法定的,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如果想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约定;二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一般情况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劳动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明确,并进一步规定工资规定是按照哪个地方的标准来核发,后期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工资标准的问题。

第2种观点: 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以实际工作单位为准,工资的发放仅仅只是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材料,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代发工资的情形,要想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还是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怎么办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聘书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如果聘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薪水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但有时不排除双方并未就薪水报酬做出具体约定,这时,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该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一定有补偿金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客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1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一、具体做法: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依法起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相关阅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是否有效呢?(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各项标准执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是法定的,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如果想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约定;二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第2种观点: 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以实际工作单位为准,工资的发放仅仅只是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材料,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代发工资的情形,要想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还是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怎么办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聘书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如果聘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薪水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但有时不排除双方并未就薪水报酬做出具体约定,这时,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该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一定有补偿金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客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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