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醉驾撞死人的处罚标准及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个刑级,涉及重伤、死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醉驾撞死人一般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判刑依据包括酒后驾驶、无驾照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等情况。交通肇事罪具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刑罚更重,如死亡人数多、财产损失大等。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行为人往往并非故意。法律分析一、醉驾撞死人处罚标准是怎样的醉驾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然后就能知道酒驾撞死人怎么判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怎么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单纯的醉驾行为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在醉驾的同时又撞死人的话,则最终多半就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了。要知道,虽然行为人明知道醉驾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但是对于撞死人并不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而是自信自己即使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也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于是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结语醉驾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有明确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刑罚会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交通肇事罪具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驾撞死人的情况下,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虽然行为人并非故意撞死人,但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过失性犯罪。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