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动产异议登记时限为多久?

不动产异议登记时限为多久?

来源:保捱科技网
第1种观点: 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限一般为30天,自异议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也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存在异议事项而需要对登记事项进行核查和调整的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限一般为30天,自异议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相关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登记,其他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改正错误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异议登记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如当事人因健康原因无法办理登记、异议事项需要司法机关出具证明等情况。此外,对于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到的权利纠纷,可能需要进行相关的诉讼程序,此时也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等时间问题。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动产异议登记适用于存在异议事项的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地役权等权利涉及到的纠纷。当出现异议事项时,需要依法核实并进行相应的登记调整。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限为30天,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在处理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纠纷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为15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持下列与房地权利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证明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人姓名(名称)、异议事项、异议依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1.申请异议的房屋在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2.被申请异议的权利人是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3.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4.申请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请过异议登记。(三)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异议申请人与房地权利人达成协议的或者向人民申请保全的,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后,该异议撤销,登记机构应将撤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四)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异议登记条件是什么?(一)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另外,从《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也仅表述为利害关系人。(二)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三)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这点看似有些奇怪,为何权利人会给申请人这样一个书面说明,而允许他人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呢?其实也不难理解,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