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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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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在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一、破产重整时保证人的责任和追偿权有哪些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又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债权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的请示》指出,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概括以上规定,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尚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先诉抗辩权有什么行使条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3、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止,暂时停止或延迟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2种观点: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有什么条件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可以行使。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出让人的债权人来说,如果受让人是基于股权转让完成的过户登记,其取得股权果其是基于股权质押进行的变更登记,则其取得质权。但不论取得的是股权还是质权,其享有的权利都要优于一般债权。 在此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将过户登记解释为股权质押登记,使受让人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可以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行使,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因此,即便是没有合同约定的话,也有法律的规定。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在期限内自行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1种观点: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在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一、破产重整时保证人的责任和追偿权有哪些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又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债权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的请示》指出,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概括以上规定,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尚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先诉抗辩权有什么行使条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3、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止,暂时停止或延迟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3种观点: 追偿权发生效力本是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了债务而使其免责为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追偿权的实现也是以债务人有财产清偿债务为条件的。如果在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后,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用以清偿债务。保证人的追偿权就无法实现。尽管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是有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依法律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在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后,保证人若按一般追偿权的行使将无法实现其追偿权,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求偿利益,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法律才赋予保证人预先追偿权。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对这一条件应把它理解为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才具备完整的前提条件。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保证人申报债权与债权人申报债权一样,必须参照遵守《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的规定。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不必行使预先追偿权。

第1种观点: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在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一、破产重整时保证人的责任和追偿权有哪些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又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债权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的请示》指出,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概括以上规定,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尚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先诉抗辩权有什么行使条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3、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止,暂时停止或延迟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3种观点: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有什么条件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可以行使。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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