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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电话口头传唤可以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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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不去,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2种观点: 关于你的问题:口头传唤有效吗?分情况。那么,对第二种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能否适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呢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当场不等于现场。《现代汉语词典》注释:当场,就在那个地方和那个时候;现场,发生案件或事故的场所以及该场所在发生案件或事故时的状况。从词义可以看出,当场既包括发生案件场所的那个地方和时候,也包括发生案件场所以外的那个地方和那个时候。《条例》之所以规定“当场发现”,而不是“现场发现”,并不是立法者不懂“当场”和“现场”的不同,而是已经考虑到执法实际的情况。因此,如果把“口头传唤”仅局限于“现场发现”,那是不符合《条例》规定传唤措施立法本意的。第二,用书面传唤合法而不合理。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规范,要充分发挥效能,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必须尊重规律,按客观规律开展立法和执法活动。民警在日常开展的各种职务活动中,不可能时刻怀揣辖区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证,在这种情况下当面发现需要传唤到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如机械照搬“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的规定,一则不可能让违法行为人呆在原地,等到单位开具传唤证后再将其传唤到机关;二则势必造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继续逃避处罚,不利于打击违法活动。第三,不采取措施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到案是民警失职。治安案件发生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不都能在案件现场被查获,民警在日常下社区、治安巡逻等职务活动中,经常会当面发现一些未及时到案的治安违法行为人,这时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违法人员将有继续逃脱躲避处罚的可能。作为一般的群众都有义务将违法人员扭送到机关,而身负维护社会治安重任的民警,如果不能采取“口头传唤”的方式将治安违法人员传唤到机关,打击违法活动就会拘泥于一纸《传唤证》。第四,采取先“口头传唤”后“书面传唤”的做法,表面合法实际违法。执法实践中,对非发案现场当面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是采取果断的“口头传唤”方式将其传唤到机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机关之后,又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名的做法,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两次传唤,这样做有悖《条例》以及有关使用治安传唤的规定精神。

第3种观点: 没有接到的传唤电话,需要去派出所。如果不去,有可能升级传唤。电话传唤属于口头通知。如果是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于电话传唤不去这个问题,应当对采取《传唤证》或《拘传证》方式进行强制传唤。因此一般打电话传唤,仅仅是了解案情的一种简单情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传唤。针对传唤这件事,要做好必备的常识,的传唤电话没有接到,那么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传递信息,而如果传唤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派出所提供信息,可能会被判定为拒不配合合作。在办案时是有强制性的,如果对知道的信息拒不说出,严重者可能会拘留,判刑,被判包庇犯罪嫌疑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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