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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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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担保人能追偿另一担保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2、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以其担保责任的范围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进行追偿;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来担责;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的份额超出其份额的,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1种观点: 两个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3、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

第2种观点: 担保人还款后可以直接向被担保人追偿,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担保人不履行,则起诉到人民,判决后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3种观点: 两个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3、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

第1种观点: 两个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3、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

第2种观点: 担保人还款后可以直接向被担保人追偿,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担保人不履行,则起诉到人民,判决后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3种观点: 两个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3、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可以向提起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方式有: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2、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担保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担保人什么时候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担保人有过错能否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有过错,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有权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有过错的,可以按照过错的情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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