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长治公积金提取新如下:1、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的;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租房自住的;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如下:1、购买自住住房(1)购房一次性付款: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2)购房并使用房贷:每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2、建房、翻建、大修:支持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3、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年房租总额;4、偿还房贷本息(1)月冲:每月可以提取当月房贷应还款额对应的金额抵偿当月应还本息;(2)年冲:每年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应还本金;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产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用于支付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6、家庭贫困、治疗重疾、遭遇灾难或事故,支持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综上所述,公积金的钱每个月是都能拿提取出来的,如果申请了房贷,可以每月提取公积金用来偿还当月房贷应还本金及利息的。提取公积金用来补贴家用,是可以每个月申请提取一次的,且不受额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关于认房又认贷。根据我们新调整的,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所以需要对套数进行认定,套数的认定我们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认贷,就是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并结合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系统里的贷款次数,综合认定房屋套数。 首套房界定,就是在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和公积金系统中也无住房贷款记录。首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套房界定,分两种情况:一是查询记录中有一套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且贷款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 二是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记录的。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除上述所列的属首套房、第二套房的情形外,都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停止3项贷款。1.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完结,6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2.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在长治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的住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3.暂停办理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三、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前二手房贷款是由买方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调整为买卖双方在签订完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盖章认可的二手房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后,由卖方配合买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资料,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和《山西普通》到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待手续办理完后,贷款资金由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方账户内。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联保和住房公积金联保+抵押的担保方式。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联保或住房公积金联保加抵押担保方式,同时贷款资金也不再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法律依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通知》一、提取业务(一)延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期限。由原来的“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年限提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二)开展一次阶段性集中提取。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2020年10月9日—12月20日期间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不受取得证书时间。二、贷款业务(一)调整贷款条件。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6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次月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调整认房认贷方式。认房方式由“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认贷方式由原来“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记录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住房商业贷款记录进行认定,已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计算在内。”(三)调整贷款额度相关参数。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双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单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第1种观点: 1.、新增无房户租房、物业费、进城务工人员提取;2、提取额度加大,已购房未使用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3、贷款期限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核定放宽;4、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了100万元。无房户租房提取方法:此前,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实施细则,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为进一步提高提取审核效率,简化手续,租房提取不再提供租房协议,只需提供无房证明,即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每月2000元。首次提取可一次性提取两年的房租费用。新增物业费、进城务工人员提取方法:新政又新增了物业费和进城务工人员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按年提取,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物业费用。进城务工人员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为非城镇户口的或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在三年以内的缴存职工)。职工可按年提取,每次可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内最低保留10元)。提取额度加大,已购房未使用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我市还出台了相应的惠民性提取,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年5月4日至年12月30日,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同时,购房提取额度加大,发生住房消费行为三年之内,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进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含房款和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以及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提取资料仍按原提供即可。■另外,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不需要再提供县或区级以上规划、住建局等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只需村委出具建房证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提取的取消两年未再就业的。贷款期限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核定放宽■此次我市还调整拓展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覆盖了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松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装修造价认定范围,调整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审查范围及征信报告的审查范围等相关外,还放宽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核定。■其中,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65岁。还款能力由原来的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的50%核定,调整为按包含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收入的60%核定。取消了对借款人助学贷款信用的审查,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不再纳入审查范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了100万元。除商转公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起三年之内均可申请贷款。其中新房购房消费行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生效,二手房购房消费行为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生效,装修消费行为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装修贷款取消装修现场照相环节。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2种观点: 长治公积金提取新如下:1、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的;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租房自住的;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如下:1、购买自住住房(1)购房一次性付款: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2)购房并使用房贷:每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2、建房、翻建、大修:支持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3、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年房租总额;4、偿还房贷本息(1)月冲:每月可以提取当月房贷应还款额对应的金额抵偿当月应还本息;(2)年冲:每年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应还本金;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产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用于支付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6、家庭贫困、治疗重疾、遭遇灾难或事故,支持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综上所述,公积金的钱每个月是都能拿提取出来的,如果申请了房贷,可以每月提取公积金用来偿还当月房贷应还本金及利息的。提取公积金用来补贴家用,是可以每个月申请提取一次的,且不受额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长治市公积金贷款新政:1、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140平米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0%,140平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仍执行原来的不低于50%,贷款利率仍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2、执行认贷不认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改为“认贷不认房”。3、 扩大借款人范围: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如购房者没有缴存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以符合贷款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4、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只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治市公积金贷款流程大致如下: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3、初审合格后,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4、经受托银行调查合格后,受托行出具调查意见书递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审批。5、审批通过后,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6、资金到账。综上所述,长治市公积金贷款新政通过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增加生育家庭的贷款额度、延长购房提取时限以及调整无房租房提取额度,更好地支持了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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