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长治公积金提取新如下:1、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的;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租房自住的;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如下:1、购买自住住房(1)购房一次性付款: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2)购房并使用房贷:每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2、建房、翻建、大修:支持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3、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年房租总额;4、偿还房贷本息(1)月冲:每月可以提取当月房贷应还款额对应的金额抵偿当月应还本息;(2)年冲:每年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应还本金;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产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用于支付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6、家庭贫困、治疗重疾、遭遇灾难或事故,支持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综上所述,公积金的钱每个月是都能拿提取出来的,如果申请了房贷,可以每月提取公积金用来偿还当月房贷应还本金及利息的。提取公积金用来补贴家用,是可以每个月申请提取一次的,且不受额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关于认房又认贷。根据我们新调整的,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所以需要对套数进行认定,套数的认定我们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认贷,就是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并结合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系统里的贷款次数,综合认定房屋套数。 首套房界定,就是在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和公积金系统中也无住房贷款记录。首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套房界定,分两种情况:一是查询记录中有一套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且贷款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 二是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记录的。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除上述所列的属首套房、第二套房的情形外,都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停止3项贷款。1.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完结,6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2.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在长治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的住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3.暂停办理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三、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前二手房贷款是由买方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调整为买卖双方在签订完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盖章认可的二手房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后,由卖方配合买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资料,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和《山西普通》到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待手续办理完后,贷款资金由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方账户内。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联保和住房公积金联保+抵押的担保方式。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联保或住房公积金联保加抵押担保方式,同时贷款资金也不再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法律依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通知》一、提取业务(一)延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期限。由原来的“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年限提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二)开展一次阶段性集中提取。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2020年10月9日—12月20日期间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不受取得证书时间。二、贷款业务(一)调整贷款条件。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6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次月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调整认房认贷方式。认房方式由“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认贷方式由原来“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记录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住房商业贷款记录进行认定,已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计算在内。”(三)调整贷款额度相关参数。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双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单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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