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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项目以及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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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可进行的税务调整。这就是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一、基本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二、滞纳金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利息不等同于滞纳金,它们的计算方法不同,但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案例:吉祥公司2017年12月应纳税款为10,000.00元,应在2018年1月16日前缴纳,但是吉祥公司王小二忘记了,到17日接到税务局催缴通知后才缴纳,那么吉祥公司在缴纳10,000.00元税款的同时,还需缴纳1天的滞纳金,即:10,000.00元*1*0.05%=5.0元,滞纳金最少5.00元人民币。三、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特别纳税调整期限,是指对纳税人通过避税措施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已过特别纳税调整期限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综合上述,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只加收利息。

第2种观点: 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如下: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8、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9、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调增。10、罚款、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限额也要调增。什么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综上所述,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具体规定如下: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百分号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点5百分号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百分号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百分号的,调增发生额的40千分号;发生额的60百分号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号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千分号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百分号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等于实际发生数减去孰低数;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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