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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涉及纳税调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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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可进行的税务调整。这就是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一、基本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二、滞纳金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利息不等同于滞纳金,它们的计算方法不同,但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案例:吉祥公司2017年12月应纳税款为10,000.00元,应在2018年1月16日前缴纳,但是吉祥公司王小二忘记了,到17日接到税务局催缴通知后才缴纳,那么吉祥公司在缴纳10,000.00元税款的同时,还需缴纳1天的滞纳金,即:10,000.00元*1*0.05%=5.0元,滞纳金最少5.00元人民币。三、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特别纳税调整期限,是指对纳税人通过避税措施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已过特别纳税调整期限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综合上述,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只加收利息。

第2种观点: 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如下: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8、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9、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调增。10、罚款、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限额也要调增。什么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综上所述,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具体规定如下: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百分号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点5百分号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百分号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百分号的,调增发生额的40千分号;发生额的60百分号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号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千分号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百分号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等于实际发生数减去孰低数;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1种观点: 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如下: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8、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9、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调增。10、罚款、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限额也要调增。什么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综上所述,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 的扣除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 非金融机构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甚至假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3种观点: 企业所得税年报调整项目包括:1、应税所得额的调整:包括企业所得税费前扣除项目、非正常损益的渣睁调整、纳税调整、不动产处置所得的计算等;2、所得税优惠的调整:包括各类税收优惠及原因、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享受期限、优惠税额等;3、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包括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职工薪酬、社保福利费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4、投资所得的计算: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及特定原因而获得的投高磨资所得的计算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综上所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类项目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或液薯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跨境支付的调整:包括跨境支付所涉及的相关付款、收款方、支付金额、用途等方面的调整。

第1种观点: 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如下: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8、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9、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调增。10、罚款、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限额也要调增。什么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综上所述,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具体规定如下: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百分号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点5百分号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百分号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百分号的,调增发生额的40千分号;发生额的60百分号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号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千分号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百分号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等于实际发生数减去孰低数;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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