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太原公积金单位账户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日前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权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4、经办人身份证法律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需材料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所需表格:《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太原公积金单位账户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日前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太原公积金单位账户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日前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太原公积金单位账户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日前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往个人账户多存钱,那么这笔交易是不成功的,因此在缴公积金时,应该先算清楚月缴存额,以免业务办理失败。法律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账户不可自行存钱,公积金由单位或公司统一缴纳。登录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凭身份证即可进行登录;仅可查看公积金缴纳情况。公积金是性的补助。能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需申请人向购房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往个人账户多存钱,那么这笔交易是不成功的,因此在缴公积金时,应该先算清楚月缴存额,以免业务办理失败。法律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2、单位书面申请;(原件及A4纸复印件)3、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4、职工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法律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应当予以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太原公积金员工账户信息修改需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需材料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所需表格:《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2、单位书面申请;(原件及A4纸复印件)3、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4、职工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法律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应当予以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需材料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所需表格:《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太原公积金员工账户信息修改需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2、单位书面申请;(原件及A4纸复印件)3、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4、职工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法律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应当予以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等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3.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5. 一式一联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户变更登记表》。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太原公积金员工账户信息修改需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需材料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所需表格:《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清册》(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留存);2、单位书面申请;(原件及A4纸复印件)3、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4、职工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法律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应当予以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立条件: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