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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费用是否需要提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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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听听精神损失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一、如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遵循法律程序,搞好调查核实,做好思想工作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注意遵循法律程序,特别是有关民事诉讼的程序。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认识水平较低,多数被害人不知道享有这一权利或误认为“赔了就不罚”而没有或放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二)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事实不仅是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根据,也是处理民事赔偿的根据所在。(三)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应仅在家属之间进行。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往往存在恐惧不安的心理。因此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时,应明确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使之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利用被告人的恐惧心理施加压力,使之作出违心的意思表示。否则,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以违反自愿原则提出申诉,调解便可能无效,反而增加讼累。调解还应符合合法的原则,不仅要符合诉讼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有的审判人员急于调解,先调解后开庭,开庭后却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反而会给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四)及时判决,加大执行力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纠正“着重调解”、“久调不判”的作法,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久调一方面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另一方面含有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意思,这样做有违法律规定。但判决结案的案件往往难以执行,为了避免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维律的严肃性。二、刑事附带民事的好处(一)无须支付诉讼费用;(二)被告人家属为获取受害人谅解进而让被告人从轻处理,一般会积极赔付并付款到位。《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被害者死亡的还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同时要求赔偿其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则是指个人或组织基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向提起的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也引发了许多争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向人民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照规定从国库中获得报酬,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约定代理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胜诉当事人有权要求败诉当事人负担必要的诉讼费用。”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在诉讼费用方面,胜诉当事人有权要求败诉当事人负担必要的诉讼费用,但如果败诉当事人无力承担,则需由胜诉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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