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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法规题目(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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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通过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如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为垄断行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垄断行为;(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认定为垄断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下: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1种观点: 一、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1、《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2、《价格法》的适用空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3、《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的价格管理、价格、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4、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1)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工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2)服务价格具体范围:a.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邮电资费、照像、洗理、旅游、中介代理服务费等。b.现行所称的事业性收费,即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医疗、教育、咨询费、检验费等。此外,现行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价格法》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另行规定。二、《价格法》的作用在于什么1、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序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的自主权;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4、制定《价格法》是增强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的需要。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和必要的适度干预。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本身的价格行为。5、它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价格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价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指导价、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指导价、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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