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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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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1、一体保护原则,对所有的物权给予承认和保护;2、平等保护原则,对合法取得的物权给予一视同仁的保护;3、效益原则,使用尽量少的保护成本换取尽量多的保护收益。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综上所述,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保护是平等的,无论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的物权或者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受法律平等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以为社会的准绳。”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所确定的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二)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四)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六)特别法优先原则,“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平等原则: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以为社会的准绳。”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所确定的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二)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四)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六)特别法优先原则,“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平等原则: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物权保护方式主要有返还原物、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以为社会的准绳。”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所确定的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二)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四)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六)特别法优先原则,“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平等原则: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以为社会的准绳。”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所确定的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二)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四)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六)特别法优先原则,“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平等原则: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物权保护方式主要有返还原物、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1、一体保护原则,对所有的物权给予承认和保护;2、平等保护原则,对合法取得的物权给予一视同仁的保护;3、效益原则,使用尽量少的保护成本换取尽量多的保护收益。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综上所述,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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