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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公不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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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公对公转账会涉及两种类型的业务,第一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一种是业务往来,就是有购销关系或者有加工合同第一种,资金拆借。企业间得资金拆借,一般是不需要开的。公对公转账也是企业防范风险的一种方式,证明资金的流向。如果有借款合同就更好了。不收利息不会涉及税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2种观点: 不一定必须开。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销售,都应开具,以保证税收。一般纳税人公对公转账的,只要具有真实交易,销方是否一定要开具,要以购方是否索取专票而定,若购方不索取,销方可以自行开具普票,也可以不开出,但要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公对公转账是公司对公司的转账,或者单位对单位的转账,也称对公转账。付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对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进行转账,由双方公司的财务部门处理。所谓“对公账户”,也就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含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还可以去开立异地结算账户。对公账户里,只有基本账户能够取现,不过其他账户可以进行转账、汇款。正规单位都会有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可以方便单位结算,也是确保企业资金正常周转流通的重要因素。正是因为对公账户能够避免资金的转移和分流,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银行有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需要注意,企业不能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必须要按规定来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2、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3、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4、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3种观点: 公对公转账后对方不愿意开,不提供就到税务局举报。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日期、数量以及协议价格。每一张都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重复或跳号。的具体规定如下: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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