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什么叫刑事处罚1、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二、刑事处罚能影响三代吗刑事犯罪不会影响三代人。一般来说只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选择公务员、银行、国企、事业单位等的职业。通俗的讲,“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经过审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宣告缓刑。相关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是刑事处罚。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附加刑到一种,属于财产刑,罚金必须是适用于刑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人民可以根据案件判处主刑同时判处罚金刑,有些案件也可以单处罚金,法律强制要求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在经济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所以所罚金也是刑事处罚,和罚款是不一样的,罚款则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罚金是我国三种附加刑之一,该处罚主要针对经济类犯罪,比如贪污受贿、双罚情形下的单位犯罪,(所谓双罚即指既罚单位又罚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以及轻微刑事犯罪等。罚金是判处违法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且该金钱必须是犯罪人员的合法财产,注意是合法财产。
第1种观点: 罚款和罚金行政制裁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司法罚款的适用对象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证人作证的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各种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和单位。扩展资料: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申请减或者免缴。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判决不得执行。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不由人民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综上所述,在行政制裁的各种方式当中与财产有关的罚金和罚款在表面上看都是给老百姓作出了一种不利的处罚,但是罚金因为是司法中给出的判决处罚,而罚款通常是在公民在生活中违反了规定才会面临的,而且罚金相对来说适用的情况会更多一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的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的缴纳,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罚金是由人民决定和执行;罚款是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适用对象不同: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罚款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但是在行政处罚当中有罚款这一类型。罚金和罚款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而行政处罚当中除了罚款还有不同的种类,拘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属于刑事责任的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处罚,其中是否承担该处罚由我国做出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1种观点: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本段]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本段]罚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罚金的裁量原则是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适用方式是: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并科式;复合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1种观点: 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所给予的刑事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⑴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行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⑵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律制裁手段;刑事处罚是一种刑事法律制裁手段。⑶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作出的;刑事处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作出的。⑷适用客体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一切危害国爱、社会,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⑸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民,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⑹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而刑事处罚则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⑺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因不同行政领域而不同。而刑事处罚的形式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⑻法律救济不同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手段,刑事处罚相对人有提起上诉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两种救济手段。同一违法行为应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界限一般由立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掌握,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程度,情节轻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即可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情节严重,必须给予刑事处罚的,定为犯罪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一样的。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3种观点: 刑罚处罚与刑事制裁没有明显的区别。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违反刑事法律的人依其所负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第1种观点: 一、行政制裁是不是行政处罚1、行政制裁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制裁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实际上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但是行政制裁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有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降级,降职,留用查看或者说开除,然后行政处罚的话就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制裁分为哪三种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3、劳动教养是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者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最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五、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3种观点: 行政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区别: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制裁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构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构系统内部的公务员。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制裁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一、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有什么?(一)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二)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三)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四)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五)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构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构管辖。(六)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构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构有义务协助。
第1种观点: 罚金的裁量原则是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适用方式是:1.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4.复合式。是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一、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分,也可以没收全部。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的哪一部分财产,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用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归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此外,没收财产方式有包括以下两种: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1)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二、刑事罚金是指什么关于刑事罚金是指什么的问题,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一,是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是人民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分期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如何适用由判决确定。在判决时会依据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和犯罪人自身经济情况判处具体的罚金数额和缴纳方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本段]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本段]罚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2种观点: 行政制裁的处罚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劳动教养三种,具体如下:1、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规的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2、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在中国,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等。3、劳动教养是中国对违法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第1种观点: 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所给予的刑事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⑴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行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⑵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律制裁手段;刑事处罚是一种刑事法律制裁手段。⑶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作出的;刑事处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作出的。⑷适用客体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一切危害国爱、社会,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⑸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民,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⑹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而刑事处罚则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⑺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因不同行政领域而不同。而刑事处罚的形式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⑻法律救济不同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手段,刑事处罚相对人有提起上诉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两种救济手段。同一违法行为应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界限一般由立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掌握,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程度,情节轻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即可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情节严重,必须给予刑事处罚的,定为犯罪行为。
第2种观点: 一、什么叫刑事处罚1、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二、刑事处罚能影响三代吗刑事犯罪不会影响三代人。一般来说只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选择公务员、银行、国企、事业单位等的职业。通俗的讲,“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经过审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宣告缓刑。相关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3种观点: 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所给予的刑事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行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2)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律制裁手段;刑事处罚是一种刑事法律制裁手段。(3)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作出的;刑事处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作出的。(4)适用客体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一切危害国爱、社会,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5)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民,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6)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而刑事处罚则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7)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因不同行政领域而不同。而刑事处罚的形式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8)法律救济不同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手段,刑事处罚相对人有提起上诉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两种救济手段。同一违法行为应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界限一般由立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掌握,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程度,情节轻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即可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情节严重,必须给予刑事处罚的,定为犯罪行为。
第1种观点: 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相抵触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刑事制度又称为刑罚,是指人民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由人民依法给予民事违法行为者依其应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进行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会违约金、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制裁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密切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当责任人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需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其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罚处罚与刑事制裁没有明显的区别。刑事处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违反刑事法律的人依其所负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制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适用。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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