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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属于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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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针对大学科技园的范围、功能、组织体系、运营模式、财务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共计五章二十四条。该办法指出,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拓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实践平台,应当依托高等学校、遵循市场原则、服务国家需求。该办法涉及的内容包括: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范围和功能、组织体系和架构、运营模式和服务内容、财务管理和监督、评价考核和奖励等方面。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科技园的分类管理,根据其任务和功能的不同,可分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等。此外,《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大学科技园的支持措施,如税收优惠、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等。同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大学科技园的长期发展。国家大学科技园与普通工业园区有何区别?相比于普通工业园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更侧重于高科技产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其主要聚焦于服务于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推进产学研融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此外,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支持、科研人员配备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是为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制定的引导性文件。大学科技园应当充分发挥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优势,吸引更多的技术创新企业落户,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预算,明确收支渠道和使用管理规则,加强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一般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第五条 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一般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第五条 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当前中国最高级别的研发项目,是将原来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13个专项整合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的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等,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限项的上限为2项。重点研发计划在研课题或任务负责人不得牵头项目、课题或任务的申报;但是如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未达到限项规定的上限(2项),可以参与2017年度项目、课题或任务的申报。法律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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