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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处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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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当今社会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但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因而预防与打击行贿是减少受贿的首要环节。司法实践中,对行贿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发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刑法对行贿罪的构罪条件规格较高呢,还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处罚行贿罪存在种种困难?笔者认为行贿罪量刑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补充规定》对行贿罪量刑的意义(一)立法的进步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常委全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行贿罪的量刑作了重要调整,不仅提高了刑期,而且规定了多层次的处罚。(1)由刑法规定的单一量刑幅度修改为三个量刑幅度,即犯行贿罪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增加了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扩大了刑种的适用范围。(3)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即由刑法规定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4)增加了附加刑,体现了经济制裁。(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罪行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五点说明,《补充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既显示了从严打击,又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二)《补充规定》的特点和不足:1.行贿罪的处刑相对要比受贿罪轻。从法理上讲,行贿受贿同属贿赂罪,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根据行受同科原则,应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五十年代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虽然也曾把行贿与受贿的处刑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但这是适应当时情况制定的,面对不法资本家的猖狂进攻而给予严厉打击是必要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受贿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危害性要比行贿罪严重,在通常的情况下,矛盾的主要方面又在于受贿一方。因此,刑法规定行贿罪的处刑,要相对轻于受贿罪,是合乎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虽然提高了行贿罪的量刑幅度,但仍然坚持了刑法规定的这种基本精神,体现了区别对待。2.构成行贿罪应当有一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补充规定》除第7条第2款提到以数额较大作为定罪的特定情况外,对一般行贿罪并没有明确做出这类规定。但是,《补充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的起点数额则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立法的本意看,对行贿罪确定一个定罪的起点数额是必要的、合理的。这个数额原则上应低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具体数额多少合适,要视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从北京的情况看,个人行贿数额在3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2千元左右,不满3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多次并向多人行贿,情节恶劣的;(2)经济犯罪的累犯;(3)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种观点: 一、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3)主观要件: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如果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么不构成犯罪;(4)客观要件: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种行贿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另一种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地给予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界限区分单位负责人既可能代表单位行贿,也可能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1)目的不同。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2)利益归属不同。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3)实施的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而自然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4)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不同。单位行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行贿则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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