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执业医师必须参加"品处方权培训班"培训方可获得麻醉处方权。法律依据:《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二、开具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十 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签字盖章,能够两者同具,也能够单具其一,签字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签字产奏效力必须具有已下情况之一才有效力:一、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自然人(或自然人一方)签字即产生确认效力。二、法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法人一方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即产生确认效力,合同成就。如果违法人代表签字通常需要法人盖章才具有完备的确认效力。三、持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具有委托做法的法人方的代表,签字也产生确认效力。其它人签字是无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第2种观点: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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