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什么叫刑事处罚1、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二、刑事处罚能影响三代吗刑事犯罪不会影响三代人。一般来说只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选择公务员、银行、国企、事业单位等的职业。通俗的讲,“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经过审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宣告缓刑。相关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是刑事处罚。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附加刑到一种,属于财产刑,罚金必须是适用于刑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人民可以根据案件判处主刑同时判处罚金刑,有些案件也可以单处罚金,法律强制要求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在经济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所以所罚金也是刑事处罚,和罚款是不一样的,罚款则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罚金是我国三种附加刑之一,该处罚主要针对经济类犯罪,比如贪污受贿、双罚情形下的单位犯罪,(所谓双罚即指既罚单位又罚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以及轻微刑事犯罪等。罚金是判处违法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且该金钱必须是犯罪人员的合法财产,注意是合法财产。
第1种观点: 罚款和罚金行政制裁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司法罚款的适用对象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证人作证的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各种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和单位。扩展资料: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申请减或者免缴。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判决不得执行。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不由人民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综上所述,在行政制裁的各种方式当中与财产有关的罚金和罚款在表面上看都是给老百姓作出了一种不利的处罚,但是罚金因为是司法中给出的判决处罚,而罚款通常是在公民在生活中违反了规定才会面临的,而且罚金相对来说适用的情况会更多一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的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的缴纳,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罚金是由人民决定和执行;罚款是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适用对象不同: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罚款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但是在行政处罚当中有罚款这一类型。罚金和罚款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而行政处罚当中除了罚款还有不同的种类,拘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属于刑事责任的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处罚,其中是否承担该处罚由我国做出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1种观点: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本段]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本段]罚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罚金的裁量原则是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适用方式是: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并科式;复合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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