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追究的原则: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追究的原则: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一、办案违法适用什么法律处罚机关人民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办案违法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惩处。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意味着:(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种类众多,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职权范围,不同的行政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也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为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当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可以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和顺序进行。2.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规范的行为,就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而不能逃避行政处罚;所受处罚的轻重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轻。它也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规范的行为时,才能给予处罚,否则就不能给予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轻。3.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亲自承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行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它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能追究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律责任,而不罚及他人。4.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5.法律救济原则法律救济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环境行政相对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否则不得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救济原则是保障环境行政处罚公正进行的有效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对于环境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或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6.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为惟一目的,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了还能不能复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签字不可以复议,只能复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有: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3、路权原则,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4、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合理操作原则。
第1种观点: 高速公路塌方事故的法律追责!
第2种观点: 道路塌陷有很多种原因,车辆由此损坏,不一定由市政部门负责赔偿。道路划分比较细,也比较专业,要找对相应的管理单位。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不清楚,可以打12319咨询一下。首先要先报警,让交警来查看,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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