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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摔死人刑事责任部分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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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地摔死人刑事责任部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工地死人后责任承担问题需要经过调查以后才能确定,如果是工伤事故的话,就应该是建筑单位的责任。如果死亡的工人违反了工地的安全规定之类的导致死亡,工人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3种观点: 工地死亡一个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工地的工长要负主要责任,安全员负次要责任。建筑公司能够及时赔偿及时上报,说明工地负责人与工地安全员对事故还是负责的,对事故安全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认定主要有三种: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牵扯承包方的还有连带责任。如果没有及时上报,逃避责任,引起严重后果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工程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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