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1、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1)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5)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所有劳动合同都需要约定试用期吗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相关的规定,以下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1、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法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不是自动存在于劳动合同之中。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法律不加以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换言之,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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