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其他。一、病假条最多开多久劳动者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可以休多少天,由执业医师根据病情确定,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有规定,门诊医师一般一次只可以开7天以下,主任医师和科主任只可以开15天以下,住院医师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二、助理医师可以开处方吗?不可以开处方药。助理医师为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务工作者。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是没有开药权。三、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包括哪些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如下: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农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农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在家庭接生以外实施医疗行为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及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通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关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医师证注销了还可以申请注册: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申请重新注册,应当在注销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后进行变更,变更之后就可以注册到现在的单位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2种观点: 医师证注销了还可以申请注册: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一)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二)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三)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四)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五)非现役军人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六)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七)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八)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第2种观点: 医师执业注册不予通过的情况包括: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刑罚影响未满两年、受吊销执业证处罚未满两年以及其他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法律分析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如下:(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拓展延伸医师执业注册的资格要求和程序医师执业注册是医生在从事临床实践之前必须完成的法定程序。为了获得医师执业注册资格,医生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资格要求。首先,医生必须拥有合法的医学学位,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其次,医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实习期,并获得相关临床经验。此外,医生还需要通过专业道德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资格要求满足后,医生可以向相关卫生主管部门递交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注册。整个注册过程通常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参加面试或考试等环节。医师执业注册的资格要求和程序旨在保障医生的专业素养和医疗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结语医师执业注册的要求严格,旨在保障医生的专业素养和患者的权益。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未成年、受刑事处罚、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以及不宜从事医疗业务等。医生需持合法医学学位,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完成实习期和道德考核。注册过程包括申请、证明文件提交和面试等。这一程序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二年内不能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师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包括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如果当事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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