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GINA提出当达到并维持哮喘控制至少3个月,才可考虑减量治疗;在联合治疗的减量过程中,先减激素至最小的维持量,再减长效的受体激动剂。当患者在最低剂量的控制药物下仍能维持哮喘控制,并且哮喘症状不再反复发作长达1年时,才可以考虑停用哮喘控制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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