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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办理生育登记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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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生育登记办理条件如下:

(一)生育登记适用对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育登记。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

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

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二)生育登记孩次界定。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含非婚生育、复婚前生育)计算生育登记孩次。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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