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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姓名变更办理指南(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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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一、办理条件

户口在江门市内的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情形外,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可以申请。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被收养的小孩;

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3、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未成年子更名的;

4、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5、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6、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平台:江门邑微警平台(在手机微信页面直接点击进入,也可以在江门邑微警公众号菜单栏进入)

1、申请人在微信户政业务平台“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提出申请。

2、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进行网上初审核。

3、业务申请提交后,机关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合规。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则进入审批流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则通过微信消息把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则会以微信消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根据收到的提示信息, 须在30日内的工作时间带齐所有上传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服务中心现场办结。

三、办理材料

(一)必须上传的材料

1、申请人持身份证照片

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与未成年人一同拍照;生父母离婚的,生父母双方持本人身份证与未成年人一同拍照(16周岁以下已申领身份证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姓名变更申请书

按样板书写并拍照

3、身份证

由机关核发的父母的身份证正面和底面(16周岁以下已申领身份证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4、户口簿

未成年人和父母的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页

5、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6、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父母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母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照版抄写或打印后签名拍照), 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或婚姻状况声明书

7、同意书

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生父母双方签订《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同意书》。申请审批通过后,在“邑门式服务中心的”邑微警专办结时,要求生父母到现场确认

(二)按需选择上传的材料照片

1、证明材料

与姓名变更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样张以外的其它证件)

2、校方知晓证明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知晓证明

3、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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