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也称为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
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来自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为达到企业和个人的序物心某希文亲财务目的,选择离岸信托,确保能以从法律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扩展资料
离岸信托通常创建于将资产转移到托管人名下时(成为离岸信托基金),这时托管人成为资产的法律所有者,同时根据信托约定的条款负责管理资产,并将它们分割给离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将资产所有权转移到托管人名下的个人或公来自司)。
财产交付信托后,委托人仍保有信托财来自产运用的决定权,随时终止信托契约,取回信托财产,避免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子女挥霍无度之困扰。因此,信托可以用于确保前辈积累的资产不会被后代轻审全纸觉乡件政易浪费。
离岸信托布土介顺六古解是信托的一种创新,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指的是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成立的信托。
由于避税地在税收和法律设定上的优惠,使大多数的离岸信托都设立在避税地。离岸信托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溶亮景搞攻势远属世界几个著名的避税港,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都可以注入离岸兰样走升用信托,包括现有的存款、股票、债券及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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